(2015)思执字第15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赖斐鸿与被执行人吴超莲债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斐鸿,吴超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思执字第1514号申请执行人赖斐鸿,男,197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姚小召、陈育津,福建倍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吴超莲,女,195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集美区。委托代理人孙景芳,福建旭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思民初字第16929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超莲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89479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其等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林伟斌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陆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