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峰民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王海英、田秀云与田秀云、路德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英,田秀云,路德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峰峰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峰民初字第58号原告王海英。委托代理人李润波、索晓华,河北天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秀云。被告路德荟,系冀D×××××号车辆车主。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峰峰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英与被告田秀云、路德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峰峰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海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郭 力审 判 员 郝红艳人民陪审员 郜 婕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邱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