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集民初字第29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王婷静与王良英、龙岩市鑫珍金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解除保全)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婷静,王良英,龙岩市鑫珍金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集民初字第2955-1号原告王婷静,女,1990年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委托代理人梁洪流、汪洵,福建衡兴明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良英,女,1981年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委托代理人黄东才,福建天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岩市鑫珍金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武平县十方工业园区A11,组织机构代码68751279-X。法定代表人陈月荣,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黄东才,福建天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4年9月3日作出(2014)集民初字第2955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该案已经调解结案,原告王婷静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原告王婷静提供的保全担保财产的保全措施。本院认为,原告王婷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原告提供的作为保全担保的黄志辉名下位于厦门市思明区的房屋的查封。审判员 韩德坤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 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