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05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卢海锋与施光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海锋,施光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0568号原告卢海锋。委托代理人张洪立,天津同文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岚,天津同文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施光寅。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海锋与被告施光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海锋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海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4元,减半收取212元,由原告卢海锋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卫东人民陪审员 何恒春人民陪审员 高 颖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秦 艳附件:本案所引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内容摘录《中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