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都龙民初字第0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王永红与陈正洪、袁兰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红,陈正洪,袁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都龙民初字第0130号原告王永红,居民。被告陈正洪,居民。被告袁兰女,居民。原告王永红与被告陈正洪、袁兰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玉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永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正洪、袁兰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永红诉称:两被告是夫妻关系。2012年10月2日,被告陈正洪向我出具借据借款30000元,并承诺到当年底还。到期后,我催要未果。该笔债务系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当由两被告共同偿还。现我要求两被告偿还我借款30000元。被告陈正洪、袁兰女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陈正洪与被告袁兰女系夫妻关系。被告陈正洪于2012年10月2日向原告王永红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王永红人民币叁万元正。到年底还”。借款到期后,被告陈正洪未按约偿还。为此,原告诉至本院。另查明:原告曾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主张权利,本院依法于2014年12月29日向原、被告发出诉前调解通知书。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据1份,本院调取的婚姻登记证明,以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王永红与被告陈正洪之间的借款,不违背法律规定,属有效民事行为。被告陈正洪未能及时偿还全部款项,从而引起讼争,应负全部责任。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本案所涉借款发生在陈正洪与袁兰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现原告要求两被告偿还借款30000元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正洪、袁兰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王永红偿还借款人民币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陈正洪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汇款户名:盐城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开户行:江苏省盐城市农行中汇支行营业部,帐号:40×××21)代理审判员 张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绘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