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胶民初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殷太娥与吕桂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太娥,吕桂道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胶民初字第119号原告殷太娥,女,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吕桂道,男,汉族,住胶州市。原告殷太娥与被告吕桂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殷太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吕桂道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殷太娥诉称,原告的丈夫崔某某在一次交通事故中被被告撞伤身亡,后经交警部门协商,被告同意支付赔偿款50000元,并承诺在2013年2月30日前付清,如逾期不付,另行承担违约金200000元整,并为原告出��欠条一份。现被告仅支付原告25000元,余款25000元至今未付,已超过约定的支付期限,该款经原告多次索要无果,为保护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25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吕桂道未口头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告的丈夫崔某某在一次交通事故中被被告撞伤身亡,后经交警部门调解,被告同意支付赔偿款50000元,并承诺在2013年2月30日前付清,如逾期不付,另行承担违约金200000元整,被告于2012年12月6日向原告出具欠据一份。该欠据中载明:“今欠殷太娥交通事故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元),在2013年2月30日前付清,如不能如期付清拿违约金贰拾万元整并追究刑事责任。欠款人:吕桂道2012.12.6”。原告主张被告仅支付原告25000元,余款25000元至今未付,已超过约定的支付期限,按照约定,被告应当支付原告违约���200000元,对于该笔违约金原告当庭保留诉权,另行起诉,现仅要求被告支付欠条中载明的交通事故赔偿款余款25000元。为证实上述主张,原告当庭提交被告出具的欠据原件一份。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被告出具的欠据原件一份及庭审笔录在卷为凭,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因被告在交通事故中将原告丈夫崔洪悦撞伤身亡,经交警部门调解,被告向原告赔偿5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欠据一份,该份欠据是被告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原告在庭审中也提交了被告向原告出具的50000元赔偿款欠据,可以认定被告欠原告殷太娥赔偿款50000元的事实。现被告仅支付原告25000元,余款25000元至今未付,已超过约定的支付期限,现原告以其持有的由被告出具的欠据为凭,要求被告吕桂道支付赔偿款25000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应予支持。被告吕桂道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法》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吕桂道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殷太娥赔偿款2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5元,由被告吕桂道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 燕代理审判员 国洪宇人民陪审员 刘在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