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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栗民一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原告阳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栗民一初字第22号原告阳某,男,198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被告刘某某,女,1990年1月2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阳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阳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阳某申请撤诉确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某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阳某负担。审判员  贺荣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费明观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