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栗民一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原告阳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栗民一初字第22号原告阳某,男,198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被告刘某某,女,1990年1月2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阳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阳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阳某申请撤诉确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某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阳某负担。审判员 贺荣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费明观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