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15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原告杨爽诉被告曹岩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1575号原告杨某,女,199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辽宁省辽中县。被告曹某,男,1988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杨某承担。审判员 王崇忠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浩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