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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15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原告杨爽诉被告曹岩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1575号原告杨某,女,199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辽宁省辽中县。被告曹某,男,1988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杨某承担。审判员  王崇忠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浩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