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永执恢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全某与被申请人樊某某、樊某某债务转移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全某,樊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永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永执恢字第00004号申请人全某,女,河北省深泽县人,住咸阳市渭城区,居民。被执行人樊某某,男,,住永寿县店头镇,农民。被执行人樊某某,男,汉族,1954年12月5日生,住永寿县店头镇,农民。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1)永民初字第00036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标的为40830元。本次执行时被执行人先后打款三次共计14000元,剩余28740元案件款分两次于本年底结清(内含诉讼费1400元、执行费510元)。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永执恢字第0000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樊晖远审判员  吕 刚审判员  马 坚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 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