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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景刑执字第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戴卫龙罪犯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戴卫龙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景刑执字第296号罪犯戴卫龙,男,一九七0年七月四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仙居县人,小学文化。现在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服刑。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0一年二月十九日作出(2001)抚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认定戴卫龙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同案人不服,提出上诉。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0一年五月十一日,以(2001)赣刑一终字第9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00四年二月十六日,经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4)赣刑一执字第22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七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二00七年四月二十八日、二00九年十一月十二日、二0一二年八月一日分别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一年零七个月、一年零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执行机关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经公示,本院于二0一五年二月二十八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戴卫龙在二0一一年十二月至二0一四年十一月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先后获得月表扬十四次,单项表扬四次,并主动执行了部分财产刑。经委托江西省景德镇监狱将罪犯戴卫龙的服刑和拟假释情况公示,无异议。本院认为,罪犯戴卫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三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戴卫龙准予假释,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二0一七年一月十五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超代理审判员 贾 珺代理审判员 李晶莹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曹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