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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布执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许向前诉章铌 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向前,章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布执字第42号申请执行人许向前,男,汉族。被执行人章铌,男,汉族。申请执行人许向前与被执行人章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深中法房终字第152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按上述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将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天景山庄东区20栋206号房产(房产证号为深房地字第600013xx**)过户至其名下。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0元,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另查,本院在本案审理阶段根据申请执行人财产保全申请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上述房产,现该轮候查封已转为正式查封。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应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本案中,被执行人章铌拒不履行与申请执行人共同到房地产权登记机关办理涉案房产过户手续,依法应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登记在被执行人章铌名下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天景山庄东区20栋206号房产(房产证号为深房地字第600013xx**)过户至申请执行人许向前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蓝旭华审 判 员  赖志良代理审判员  纪愉乐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鹏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