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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2刑初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魏汝增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汝增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322刑初28号公诉机关方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魏汝增,曾用名魏增,男,1967年9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方城县。2005年2月4日因犯赌博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2015年9月1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到方城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2月24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并上网追逃,同年4月8日到本院投案,同日由方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方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方检公诉刑诉[2015]4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汝增犯赌博罪,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景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汝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4、5月份,被告人魏汝增在方城县小史店镇强庄村大谭庄谭某1家开设赌场20天左右,每天下午以骨牌推牌九的方式赌博,参赌人员有十多人,多时有二、三十人参赌,赌注100200元不等,按赢钱的10%抽头,2014年5月12日下午,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2、2015年4月,被告人魏汝增在方城县小史店镇强庄村大谭庄谭某1家开设赌场7天,聚众赌博,参与赌博人员达二、三十人,赌资数额较大并从中抽头渔利,每天下午以骨牌推牌九的方式赌博,参赌人员少时十多人,多时有二、三十人参赌,赌注100200元不等,按赢钱的10%抽头。2015年4月22日下午,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魏汝增的行为构成赌博罪,有自首情节,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魏汝增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请求法庭从轻判处。经审理查明事实同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另查明,被告人魏汝增于2015年9月19日到方城县公安局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16年2月24日由本院决定逮捕并上网追逃,同年4月8日到本院投案自首。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魏汝增的供述和辩解,证人卢某、聂某、李某1、王某、李某2、徐某、魏某1、谭某1、魏某2、苗某、谭某2、关某、谭某3、冯某的证言,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没票据、方城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等证据在卷。以上证据已经法庭当庭示证、质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汝增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魏汝增案发后主动投案,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有犯罪前科,依法酌情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对被告人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魏汝增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张杰远审判员  郭庆华审判员  孟 洋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玉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