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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城民初字第5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庆城民初字第512号原告杨某某。被告章某某。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某诉称,其与被告于2007年前季相识。2008年4月6日举行婚礼共同生活,2010年11月29日在庆城县驿马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1年5月29日生女孩章某雪。婚后被告常对其实施殴打行为,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请: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准予其与被告离婚;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婚生女由其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孩子抚养费50400元;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夫妻共同债务5万元由被告承担。被告章某某辩称,其与被告夫妻感情尚好,其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前季相识。2010年11月29日在庆城县驿马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8年4月6日举行婚礼共同生活。2011年5月29日生女孩章某雪。婚后原、被告关系尚好。自2014年原告外出打工后双方间或发生口角与争执。2015年3月3日原告提起离婚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应相互珍惜夫妻之间的感情,正确处理夫妻之间的矛盾,在共同生活中虽因琐事发生矛盾和纠纷,但并未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只要双方相互尊重,和睦相处,和好有望。原告诉请与被告离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为维护家庭的稳定,对原告的诉请依法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章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梁光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