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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横执字第6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赵某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龙岗区横岗黄阁坑恒信金属制品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深圳市龙岗区横岗黄阁坑恒信金属制品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横执字第630号申请执行人赵某,女,苗族,19XX年X月X日生,户籍地址湖南省XXX,身份证号码XXX。被执行人深圳市龙岗区横岗黄阁坑恒信金属制品厂,住所地深圳市,组织机构代码X。申请执行人赵某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龙岗区横岗黄阁坑恒信金属制品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163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收到上述文书后三日内支付申请人赵某人民币21772元,承担本案执行费226.5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龙岗区横岗黄阁坑恒信金属制品厂名下价值人民币21998.58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作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国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