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汇民初字第14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陈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汇民初字第1483号原告陈某,女,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汇川区。被告李某某,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红花岗区。本院在2015年4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要求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某承担。审判员 税新素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