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执字第000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1
案件名称
王成林与连云港瑞驰矿产品进出口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成林,连云港瑞驰矿产品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港执字第00050-2号申请执行人王成林。被执行人连云港瑞驰矿产品进出口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王成林与被执行人连云港瑞驰矿产品进出口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港公证处作出的(2014)连港证执字第219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连云港瑞驰矿产品进出口有限公司名下苏G×××××号宝马轿车抵押给申请人王成林,抵押金额为270000元。本院委托连云港苏连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连云港瑞驰矿产品进出口有限公司名下的苏G×××××号宝马轿车进行评估,评估价值为245000元。本院向双方当事人送达评估报告书,在法定异议期内未提出异议,本院在淘宝网对该车进行拍卖,购买人张树立竞买成功,购买价格为245000元。另查本院于2014年11月17日作出(2014)港商诉保字第92号民事裁定书,于2015年1月19日作出(2015)港执字第00050-1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连云港瑞驰矿产品进出口有限公司名下苏G×××××号宝马轿车予以查封。本案执行标的为本金270000元及逾期利息、评估费3100元、拍卖公告费700元、执行费3950元,现拍卖车辆价值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成林同意本案执行程序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四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连云港瑞驰矿产品进出口有限公司名下苏G×××××号宝马轿车归买受人张树立(身份证号码××)所有。二、解除被执行人连云港瑞驰矿产品进出口有限公司名下苏G×××××号宝马轿车抵押登记(解除申请执行人王成林的抵押登记)。三、将被执行人连云港瑞驰矿产品进出口有限公司名下苏G×××××号宝马轿车解除查封(解封范围包括(2014)港商诉保字第92号民事裁定书、(2015)港执字第00050-1号执行裁定书、(2015)连仲保字第00001号民事裁定书的查封),并将该车过户至买受人张树立(身份证号码××)名下。四、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港公证处作出的(2014)连港证执字第219号执行证书执行程序终结,待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顾绍文执行员 张智金执行员 刘 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茆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