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冠民初字第15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杨春霞与王仲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春霞,王仲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冠民初字第1525号原告杨春霞,女,汉族,职工。被告王仲平,男,汉族。原告杨春霞诉被告王仲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春霞、被告王仲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春霞诉称:2013年9月25日、2014年4月8日,被告两次共借原告现金3.5万元,口头约定利息为月利息2%,被告给原告书写了借据。经催要,被告至今未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偿还现金3.5万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王仲平辩称:认可原告所说,对借据无异议,同意尽快还钱,不能保证还款时间。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25日,被告王仲平向原告杨春霞借款15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借据载明:今借到杨春霞现金壹万伍仟元,¥15000.00,借领人签章王仲平,2013年9月25日。2014年4月8日,被告王仲平向原告杨春霞借款2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借据载明:今借到杨春霞现金贰万元,¥20000.00,借领人签章王仲平,2014年4月8日。综上,本院认定,被告王仲平分两次向原告杨春霞借款共计3.5万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偿还借款。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被告王仲平向原告出具的借据等在案为凭,已经庭审质证。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被告向原告借款后,应当按照约定返还借款。原告要求被告王仲平偿还借款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仲平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杨春霞借款3.5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5元,由被告王仲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振波审 判 员 于召霞人民陪审员 代建斌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姜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