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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法执字第6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罗月元与安化县清塘铺华林钒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月元,安化县清塘铺华林钒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法执字第644号申请执行人罗月元,男,1968年6月9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农民,住安化县清塘铺镇。委托代理人张晓明,湖南江之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安化县清塘铺华林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化县清塘铺镇。法定代表人池晓林,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月元与被执行人安化县清塘铺华林钒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罗月元依据(2014)安法民一初字第39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安化县清塘铺华林钒业有限公司支付停工津贴144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013年1月24日,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罗应林等76人与被执行人安化县清塘铺华林钒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系列案。2014年10月27日,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罗月元等21人与被执行人安化县清塘铺华林钒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系列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安化县清塘铺华林钒业有限公司所有的13吨成品钒移送评估、拍卖机构予以评估、拍卖,现拍卖程序正在进行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安化县清塘铺华林钒业有限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2014)安法民一初字第39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安化县清塘铺华林钒业有限公司给付义务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杰审 判 员  何快多审 判 员  谌 兴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蒋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