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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莲民一初字第6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魏延起、张荣芹等与王友新、胡善芳等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延起,张荣芹,王友新,胡善芳,王圣辰,杜祥菊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一初字第606号原告:魏延起。原告:张荣芹。被告:王友新。被告:胡善芳。被告:王圣辰。法定代理人:于加艳。第三人:杜祥菊。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延起、张荣芹与被告王友新、胡善芳、王圣辰、第三人杜祥菊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魏延起、张荣芹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延起、张荣芹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延起、张荣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魏延起、张荣芹负担。审判员  厉建锋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 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