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5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方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588号原告:方某某,女,1975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某某,男,1973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某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处分自己诉权的合法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0.00元,减半收取130.00元,由原告方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玉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涣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