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安民初字第5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方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588号原告:方某某,女,1975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某某,男,1973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某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处分自己诉权的合法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0.00元,减半收取130.00元,由原告方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玉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涣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