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郑立民终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王培洁与符姣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符姣,王培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立民终字第2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符姣。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培洁。上诉人符姣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1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中双方对于纠纷法院并无明确的合意约定,系典型的对纠纷管辖法院“约定不明”的情形。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即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将该案移送至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被上诉人持有上诉人出具的借据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故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接收货币一方系被上诉人,其住所地在郑州市二七区辖区,故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文超审判员 邓湘宁审判员 郭凤彩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闫沛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