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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民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温州中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陈小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中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小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瑞民初字第4号原告温州中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珍培。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温从成、朱显臣,浙江平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小敏。原告温州中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梁物业公司)为与被告陈小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受理,后于2015年3月5日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由审判长周昕昕与人民陪审员戈金华、蔡瑞丹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温从成、朱显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小敏经本院合法传唤因服刑未到庭,也未委托他人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梁物业公司起诉称:被告陈小敏为天瑞尚品雅苑*幢*单元****室、地下室车位**号的业主。2012年9月17日,瑞安市尚品雅苑业主委员会代表两被告与原告签订《天瑞尚品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选聘原告对天瑞尚品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该物业类型为高层住宅;物业服务期限为2012年9月25日起至2014年9月24日止;物业服务费高层住宅为每平方米4.2元/月,地下车位每月60元/月,共用设施能耗费高层住宅为每平方米0.6元/月;物业服务费(及能耗费)12个月预缴一次,缴纳费用时间为每12个月的第一个月上旬;逾期支付物业服务费,原告有权要求两被告支付,并按应付金额每日千分之二支付违约金,等。另,天瑞尚品雅苑*幢*单元****室的建筑面积为273.28平方米。被告于2012年9月25日至2014年9月24日期间一直接受原告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然,被告至今没有缴纳2012年9月25日至2014年9月24日期间物业服务费,金额为27546.62元;2012年9月25日至2014年9月24日期间的共用设施能耗费,金额3935.23元,2012年9月5日至2014年9月24日期间车位管理费,金额为1440元,三项合计32921.85元。期间,原告催讨未果。故原告诉请判令:一、被告支付拖欠物业服务费27546.62元、共用设施能耗费3935.23元、地下车位管理费1440元,合计32921.85元;二、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按月利率2%计算,从2012年10月11日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陈小敏答辩称:对原告起诉内容有异议。原告中梁物业公司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证明原告主体资格;2、身份证复印件、房产登记信息、业主基本情况登记表,证明:①两被告主体资格;②被告于2011年8月取得涉案物业的产权证,其中天瑞尚品雅苑*幢*单元****室的建筑面积为273.28平方米;3、物业服务合同,证明2012年9月17日瑞安市尚品雅苑业主委员会与原告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了物业范围、物业服务费、车位管理费、共用设施能耗费交纳标准方式,违约金标准及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4、业主委员会备案通知书及证明,证明①瑞安市尚品雅苑第一届业主委员会成立时间为2012年5月9日,任期三年;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②经瑞安市房产管理局同意准予刻制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5、催缴物业费函、邮件查询申请书、投递邮件清单、照片,证明原告向被告多次书面告知催讨拖欠的物业服务费、车位管理费、共用设施设备能耗费。被告陈小敏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原告中梁物业公司提供的证据经庭审出示,被告陈小敏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本院认为,以上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有关联,均予以采信。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陈小敏系瑞安市安阳街道尚品雅苑*幢*单元****室(房屋建筑面积为273.28㎡)及地下室车位**号的产权人。2012年9月17日,原告中梁物业公司与瑞安市尚品雅苑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原告为尚品雅苑小区提供自2012年9月25日起至2014年9月24日期间的物业服务,物业服务费高层住宅按每平方米4.2元/月计算,地下车位按每月60元/月计算,共用设施能耗费高层住宅按每平方米0.6元/月计算;以上费用12个月预缴一次,交纳费用时间为每12个月的第一个月上旬;逾期支付物业服务费,按应付金额每日千分之二支付违约金。被告至今未向原告交纳2012年9月25日至2014年9月24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共用设施能耗费、地下车位管理费。本院认为,原告中梁物业公司与尚品雅苑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原告根据合同约定内容为尚品雅苑住宅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被告陈小敏作为该小区业主之一,应依约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被告所有的坐落于瑞安市安阳街道尚品雅苑*幢*单元****室房屋建筑面积为273.28㎡,两年应交物业服务费27546.62元(273.28㎡×4.2元/㎡×12个月×2年),共用设施能耗费3935.23元(273.28㎡×0.6元/㎡×12个月×2年);被告名下小区地下室车位两年应交车位管理费1440元(60元/月×12个月×2年),原告该项诉请合法有据,应予支持。虽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了物业服务费逾期交纳违约金,但约定标准明显过高,本院结合原告损失程度酌情调整按罚息利率支持,即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年利率5.6%上浮50%计算。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小敏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温州中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2012年9月25日至2014年9月24日期间的物业管理服务费27546.62元、共用设施能耗费3935.23元、地下车位管理费1440元,合计32921.85元;二、被告陈小敏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温州中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对16460.92元自2012年10月11日起,对另16460.92元自2013年10月11日起,均按年利率8.4%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19元,由原告温州中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249元,被告陈小敏负担670元(被告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原告应当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回多预交的诉讼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19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开户行:农行温州市分行,账号:192999010400031950013。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周昕昕人民陪审员  戈金华人民陪审员  蔡瑞丹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旭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