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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河民初字第00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夏某与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河民初字第00269号原告夏某。被告方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与被告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夏某承担。审判员  廖海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姚万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