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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民初字第014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谭琴方与重庆天富玻璃有限公司,胡天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琴方,胡天荣,重庆天富玻璃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01416号原告谭琴方,女,汉族,1972年3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胡天荣,男,汉族,1954年7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重庆天富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镇白龙路68号2幢3-4-1号。法定代表人张启兰,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谭琴方诉被告胡天荣、重庆天富玻璃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谭琴方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琴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琴方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谭琴方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泽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何 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