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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中法民五终字第46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广州市神炬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与戴亚林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戴亚林,广州市神炬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中法民五终字第46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戴亚林,住深圳市福田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神炬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高雄。委托代理人:董泽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负责人:曹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法定代表人:陈光乐。上列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蔡义。上诉人戴亚林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神炬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被上诉人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3)穗云法民四初字第11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戴亚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戴亚林撤回上诉处理。本案二审受理费减半收取5657元由上诉人戴亚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韩志军审 判 员  郭东升代理审判员  刘 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党春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