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执字第1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袁海辉与罗庆赵、蒋开根债务转移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一案追加被执行人裁定书
法院
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136-1号申请执行人袁海辉,男,住永丰县。被执行人蒋开根,男,住江西省贵溪市。第三人蒋香莲,女,住江西省贵溪市。本院在执行袁海辉与罗庆赵、蒋开根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第三人蒋香莲与被执行人蒋开根系夫妻关系,且蒋开根为罗庆赵向袁海辉借款提供担保的事实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蒋香莲为本案的被执行人;二、限被执行人蒋香莲于本裁定送达后三日内向申请人袁海辉给付借款78500元。三、负担案件受理费881.5元;执行费1078元。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智远审判员 曾国平审判员 戴剑波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 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