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济民二金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源市直属支行与被告程撵上、牛小霞、张涛、侯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很公司济源市直属支行,程撵上,牛小霞,张涛,侯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济民二金初字第10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很公司济源市直属支行,住所地:济源市。法定代表人赵广全,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应东,该行工作人员。被告程撵上,男,197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牛小霞,女,1976年7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涛,男,197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侯杰,女,1984年7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源市直属支行诉被告程撵上、牛小霞、张涛、侯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四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6元,减半收取为120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王苗苗代理审判员 尼双纳人民陪审员 李清霞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小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