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执字第012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行吴国宏、吴淑珍受贿罪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国宏,吴淑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执字第01247-1号执行机关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吴国宏。被执行人吴淑珍。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包刑初字第00797号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吴国宏需支付250000元、吴淑珍需支付1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立即冻结、划拨被���行人吴国宏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人民币25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淑珍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人民币1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 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宏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