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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垦民初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陈兴想与庄守勤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垦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垦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兴想,庄守勤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垦民初字第129号原告:陈兴想。委托代理人:李茂生,垦利垦利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庄守勤。原告陈兴想与被告庄守勤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兴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陈兴想负担。审判员  王兴民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