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景刑执字第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汤为南罪犯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景刑执字第294号罪犯汤为南,男,一九七六年七月一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鄱阳县人,大专文化。现在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服刑。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于二00九年二月二十六日作出(2009)杭富刑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认定汤为南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汤为南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0九年六月五日,以(2009)浙杭刑终字第15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0一一年八月十五日、二0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分别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零三个月、一年零二个月。执行机关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二0一五年二月二十八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汤为南在二0一二年八月至二0一四年十一月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先后获得月表扬十四次、单项表扬四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二次,省级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经本院立案后公示、委托江西省景德镇监狱将罪犯汤为南服刑和拟假释情况公示,无异议。本院认为,罪犯汤为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汤为南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二0一八年一月十三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超代理审判员 李晶莹代理审判员 贾 珺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曹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