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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信浉民初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王静诉郑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静,郑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信浉民初字第219号原告王静,女,汉族,1985年9月7日生,住信阳市浉河区。被告郑萍,女,汉族,1984年9月9日生,住信阳市浉河区。本院在审理王静诉郑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静以被告郑萍下落不明为由,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静在诉讼过程中以被告郑萍下落不明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属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回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静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1925元,减半收取962.5元,由原告王静承担。审判长 许 浩审判员 刘玉虎审判员 马学贤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