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信浉民初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王静诉郑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静,郑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信浉民初字第219号原告王静,女,汉族,1985年9月7日生,住信阳市浉河区。被告郑萍,女,汉族,1984年9月9日生,住信阳市浉河区。本院在审理王静诉郑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静以被告郑萍下落不明为由,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静在诉讼过程中以被告郑萍下落不明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属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回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静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1925元,减半收取962.5元,由原告王静承担。审判长 许 浩审判员 刘玉虎审判员 马学贤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