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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娄中刑执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邓林锋放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娄中刑执字第120号罪犯邓林锋。现在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本院于2007年4月4日作出(2007)娄中刑一初字第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邓林锋犯放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由被告人邓林锋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四万元。宣判后,被告人邓林锋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16日作出(2007)湘高法刑终字第27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0年1月20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2年8月6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于2015年3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减刑一年十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对提请减刑建议的情况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提出,罪犯邓林锋在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同意对罪犯邓林锋提请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邓林锋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经湖南省娄底监狱考核,罪犯邓林锋共有奖励分142.1分。在审理期间该犯主动向本院缴纳40000元履行民事赔偿义务。以上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台帐、银行现金缴款凭证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邓林锋在服刑期间,能积极履行民事赔偿义务,能认真遵守监规监纪,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该犯所犯罪行社会危害性较大,减刑幅度应从严控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邓林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至2029年11月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正宇审 判 员  袁米娜审 判 员  谢 丽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康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