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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龙劳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互为被告)朱晓华与(互为原告)深圳赛科显示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龙劳初字第63号原告(互为被告)朱晓华,男。委托代理周峰回,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婕,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互为原告)深圳赛科显示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国平。委托代理人徐晓宏,广东华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晓华与被告深圳赛科显示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晓华、被告深圳赛科显示器有限公司均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朱晓华撤回起诉;二、准许被告深圳赛科显示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元,由被告深圳赛科显示器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洪  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叶丽敏(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