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梨梨民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武某某与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赡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梨梨民初字第56号原告武某某,女,193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委托代理人张智玫、王瑛,梨树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甲,男,195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系原告长子。现住梨树县。被告王某乙,男,196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系原告四子。现住址同上。被告王某丙,男,196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系原告六子。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某某与被告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某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武某某负担50元,退回原告武某某50元。审判员 赵宝彬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耿 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