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民民初字第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樊帅诉张文俊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帅,张文俊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452号原告樊帅,男,汉族,1976年1月出生,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被告张文俊,男,汉族,1989年12月出生,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原告樊帅诉被告张文俊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樊帅经传票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樊帅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胡其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