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兰商初字第24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柴洪全与临沂大禹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洪全,临沂大禹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兰商初字第2416号原告柴洪全。委托代理人张大明,山东齐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临沂大禹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启阳路6号507室。法定代表人黄筱敏。本院在审理原告柴洪全与被告临沂大禹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柴洪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5元,减半收取152元,由原告柴洪全负担。审 判 长 李国强人民陪审员 武子菲人民陪审员 李玉萍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管旭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