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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民初字第014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重庆星枫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松正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星枫科技有限公司,重庆松正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01428号原告重庆星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比山区壁城街道中国西部鞋都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05174272-5。法定代表人袁剑春,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重庆松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经开区丹桂工业区6-2号至6-5号地块金色家园附A幢10-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星枫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松正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星枫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星枫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星枫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42元,减半收取321元,由原告重庆星枫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泽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何 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