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中法立民终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梁文乐与江门市江海区森益纺织发展有限公司、李古红、罗璐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文乐,江门市江海区森益纺织发展有限公司,李古红,罗璐君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中法立民终字第15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文乐,男,196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门市江海区森益纺织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古红。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古红,男,197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璐君,男,196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上诉人梁文乐因与被上诉人江门市江海区森益纺织发展有限公司、李古红、罗璐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2014)江海法礼民初字第1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原审法院于2015年3月14日书面通知上诉人梁文乐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七天内预交案件上诉费,但上诉人梁文乐并无如期交纳。本院认为:当事人应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上诉人梁文乐提出上诉后,不依法交纳案件上诉费,对其上诉应按自动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梁文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2014)江海法礼民初字第159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锋审判员 陈汉锡审判员 谭力强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苑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