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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曲民初字第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孙高庄、王朝与王朝、张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高庄,王朝,张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民初字第681号原告孙高庄,农民。被告王朝,成人。被告张朋,成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高庄诉被告王朝、张朋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高庄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高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贾淑箐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