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民二初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原告蔡亮诉被告赵冰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连民二初字第00020号原告蔡某被告赵某原告蔡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方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某、被告赵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2002年10月18日登记结婚,婚生男孩蔡某某(2003年3月8日生)。我与被告婚后感情一般,因家庭琐事经常吵架,2012年10月17日双方自愿到葫芦岛市连山区民政局协议离婚,2014年2月与被告经葫芦岛市连山区民政局办理复婚手续。2014年10月被告又与我吵架,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要求离婚。被告辩称,我与原告夫妻感情较好,夫妻感情没有达到完全破裂程度,希望原告原谅自己,给自己改正缺点的机会,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10月18日经葫芦岛市连山区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生一男孩蔡某某(2003年3月8日生)。2012年10月17日原、被告双方自愿经葫芦岛市连山区民政局协议离婚,2014年2月7日,原、被告经葫芦岛市连山区民政局办理了复婚登记手续。现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原告起诉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登记证书复印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原告提供的被告写的保证书等证据载卷佐证,经开庭质证,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较好,虽然在生活中有时为家庭生活琐事而口角吵架,影响一定的夫妻感情,但夫妻感情未达到完全破裂程度。只要双方各自克服缺点,和好是可能的。被告要求原告给自己一次改正缺点的机会,原谅自己,而不同意离婚。虽然原告离婚态度坚决,但并没有提供夫妻感情破裂的相关证据。为了维护婚姻家庭的严肃性,有利于生活,有利于孩子成长,故对原告离婚的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蔡某与被告赵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方 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晓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