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中刑执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孙先录盗窃罪、抢劫罪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平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孙先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平中刑执字第288号罪犯孙先录,男,出生于1968年11月3日,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在甘肃省平凉监狱服刑。原住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4月9日作出(1997)刑一初字第033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盗窃罪、抢劫罪,判处执行死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6月9日作出(1997)甘刑核字第207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11月10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2年10月21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本院于2004年12月、2007年8月、2009年12月、2011年12月减去有期徒刑四年。执行机关甘肃省平凉监狱于2015年3月2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5日至2015年3月9日公示,并对本案于2015年3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甘肃省平凉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4次受到表彰和奖励,并经综合评估及社区调查评估,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受记功2次,表扬2次;年度评审鉴定为改造表现积极2次,较好1次。经综合评估,该犯有重新犯罪的可能性,为重点帮教对象。兰州市西固区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为不同意适用社区矫正。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报送的考核登记表、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假释罪犯改造质量综合评估表、兰州市西固区司法局的调查评估意见及执行机关履行职务代表李XX、柳XX的陈述、证人田XX、杨X的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不符合假释条件,不予假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先录不予假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爱勤审判员 高 雁审判员 刘 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 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