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吴法刑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被告人叶某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吴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某
案由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湛吴法刑初字第61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某某,男,汉族,1988年8月8日出生,初中文化,福建省漳州市平和县人,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平和县,住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因本案于2014年7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本院于2015年2月20日决定对被告人叶某某取保候审。吴川市人民检察院以吴检刑诉(2015)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吴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康小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至2014年7月25日期间,被告人叶某某租赁吴川市黄坡镇马台村陆某某的房屋从事面包生产、销售活动,其在没��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等证照的情况下,冒用他人产品质量认证书及认证标志生产“肉松鸡肉汉堡”、“美味搭档”、“草莓奶酪”三种面包并且进行销售。其中,2013年3月份至2014年3月份,叶某某销售面包的总金额约2万元。从2014年4月9日开始,叶某某聘请叶某一帮忙销售其生产的面包,并以销售金额的12%作为工资支付给叶某一。叶某一从2014年4月9日至2014年7月19日期间帮叶某某销售面包金额共肆万贰仟伍佰叁拾贰元柒角(42532.7元)。经广东省湛江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检验鉴定,从叶某某处扣押的“肉松鸡肉汉堡”、“美味搭档”、“草莓奶酪”三种面包经检验均为不合格产品。上述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庭审质证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及辩解;2、证人叶某二、叶某三、陆某某、叶某一、叶某四、叶某五的证言;3、吴川市公安局搜查证、搜查笔录;4、吴川市公安局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及相关材料;5、吴川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现场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6、吴川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证明;7、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8、销售金额笔记本;9、广东省湛江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检验报告;10、到案经过;11、被告人叶某某及相关人员的户籍证明。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生产、销售面包过程中,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且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叶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叶某某本次犯罪较轻,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有明显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叶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叶某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已缴纳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尚未缴纳的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二、禁止被告人叶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如��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陈建冲代理审判员 刘敏英人民陪审员 陈小红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高千惠附相关法律条文:《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