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叠执初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2015)叠执初字第102号秦燕玉申请执行曾建兵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燕玉,曾建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叠执初字第102号申请执行人:秦燕玉,1971年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曾建兵。本院在执行秦燕玉申请执行曾建兵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曾建兵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叠民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 华审 判 员 胡 玮代理审判员 王 芸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文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