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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刑二终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黄某、李某非法经营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泽毅,李定华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刑二终字第201号原公诉机关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泽毅,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4年4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辩护人潘捷。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定华,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4年4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泽毅、李定华犯非法经营罪一案,于2014年12月30日作出(2014)穗越法刑初字第1087号刑事判决:一、原审被告人黄泽毅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二、原审被告人李定华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三、缴获的桂N×××××小型轿车发还车主黄永龙;四、缴获的雪茄香烟、假车牌予以没收。原审被告人黄泽毅、李定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审理程序违法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4)穗越法刑初字第1087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何春竹审 判 员  马健中代理审判员  许媛媛二〇一五年三月××日书 记 员  刘 玮郑紫晖黄藻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