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徽民初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邓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徽民初字第164号原告邓某,女,回族,1978年8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冯小东,陇南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男,汉族,1971年9月19日出生。本院审理原告邓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邓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蕾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