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阎民初字第00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曹海涛与姚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海涛,姚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阎民初字第00324号原告曹海涛,男,198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姚凯,男,198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原告曹海涛与被告姚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伍继忠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海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姚凯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曹海涛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4年10月,被告因承包出租车资金不够,从原告处借款10000元,约定两个月后还,但还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1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姚凯辩称,自己拿不出钱还给原告。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4年10月23日,被告因承包出租车急需用钱,从原告处借款1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两个月。原告向被告交付了10000元现金后,被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条今于2014年10月23日欠曹海涛壹万元整。于两月后还。姚凯2014年10月23日”。被告出具的名为“欠条”,实为因借贷产生的“借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借款未果,遂成诉。本案中,因被告缺席且称无偿还能力,致调解不能成立。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条、电话追记笔录等在卷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到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2014年10月23日,原、被告订立的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恪守。原告已向被告交付了借款,而两个月的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经原告多次催要仍未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且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对于原告主张被告返还借款10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姚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曹海涛借款1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姚凯负担。因原告曹海涛已预交,被告姚凯于履行本判决时给付原告曹海涛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伍继忠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思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