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源民初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8-04-03
案件名称
陈国良与梁志利、王诗卉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良,梁志利,王诗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晋源民初字第276号原告陈国良,男,197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太原市。委托代理人王琴,女,太原市杏花岭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梁志利,男,198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阳高县人,住太原市。被告王诗卉(系被告梁志利之妻),女,198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太原市晋源区义井街居民。委托代理人梁志利,男,山西省阳高县人,住太原市。本院于2015年2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国良诉被告梁志利、王诗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称,2014年12月18日,被告梁志利因急需用钱向原告陈国良借款120000元,承诺于2015年1月1日之前归还,并约定若到期未能归还,从2015年1月1日起按每月三分支付利息。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还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依法归还原告借款120000元及利息2000元(从2015年1月1日开始起算),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梁志利、王诗卉于本调解协议生效后30日内偿还原告陈国良借款120000元,如未按指定的期间偿还借款,被告梁志利、王诗卉加倍支付原告陈国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案件受理费2740元减半收取1370元,由被告梁志利、王诗卉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代理审判员 韩美丽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翠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