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保康民一初字第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吕先凤、宋德杰等与保康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先凤,宋德杰,保康县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保康民一初字第0008号原告吕先凤,无业。原告宋德杰。上述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永国,保康县中心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参与本案诉讼活动;2调查、收集证据;举证、质证;、发表代理意见,代收法律文书。被告保康县人民医院(下称县医院)。法定代表人涂德华,系县医院院长。委托代理人杨烈华,湖北五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参与本案诉讼活动;、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代收法律文书。委托代理人吕先佑,县医院医务科科长。代理权限:、参与本案诉讼活动;、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代收法律文书。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先风、宋德杰诉被告县医院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吕先风、宋德杰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某、宋德杰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先风、宋德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44元,减半收取922元,由吕先风、宋德杰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刘忠红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勾清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