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离民二初字第1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孙晋玉与高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晋玉,高树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离民二初字第184-1号原告孙晋玉,男,汉族,1957年10月14日生,离石区新华街41号人。被告高树峰,男,汉族,1954年6月23日生,临县林家坪镇庄上村后庄组163号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晋玉诉被告高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晋玉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是双方纠纷已和解。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晋玉撤回起诉。诉讼费36480元减半收取,原告承担。审判长 张林森审判员 王年马审判员 梁 毅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