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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离民二初字第1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孙晋玉与高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晋玉,高树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离民二初字第184-1号原告孙晋玉,男,汉族,1957年10月14日生,离石区新华街41号人。被告高树峰,男,汉族,1954年6月23日生,临县林家坪镇庄上村后庄组163号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晋玉诉被告高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晋玉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是双方纠纷已和解。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晋玉撤回起诉。诉讼费36480元减半收取,原告承担。审判长  张林森审判员  王年马审判员  梁 毅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