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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岚执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3

案件名称

曹光志与韩帮勇、秦四桂不当得利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岚执字第42号申请执行人曹光志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秦四桂、韩帮勇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9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3月28日分别向被执行人秦四桂、韩帮勇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韩帮勇于同月27日交纳执行款1000元,被执行人秦四桂于4月13日交纳执行款950元。现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结案。经审查,该申请合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通知如下: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曹光志与被执行人韩帮勇、秦四桂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关注公众号“”